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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外卖员社保不用买?法院:要买!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互联网经济下的劳动争议纠纷群体性案件。

案情简介:

因疫情的影响,外卖送餐需求增加,用人单位重庆某管理公司承接了一所高校的外卖送餐服务,并招聘数十余名专职外卖送餐员在学校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用人单位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通过平台进行考勤,根据配送单量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二十余名劳动者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寒暑假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等。

案情发展:

永川法院受理该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用人单位,通过了解得知,重庆某管理公司对外卖送餐员劳动者进行管理、考勤,并根据配送次数计件按月发放工资的模式,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外卖送餐员工资收入较高,且人均工作数月甚至一年以上,该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交流,告知其面临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尽快完善用工管理,希望永川法院协调处理。经与劳动者沟通得知,多数劳动者仍然在上班,且有意愿继续从事该工作,起诉的目的在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适当支付相应补偿。用人单位表示愿意立即支付补偿,完善用工管理。调解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庭支付劳动者相应补偿款。至此,该劳动争议纠纷群体性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解决后,承办法官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完善用工管理,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员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因其法律意识淡泊,公司成立一年以来,均没有规范用工,经历此次诉讼,其今后一定依法规范管理公司和员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在陆续签订,然后立即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法官解读:

此次群体性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外卖送餐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平台下的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化,存在兼职灵活工作和专职职业工作的多种情形。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考勤,根据具体配送次数量化计件核算薪酬,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因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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