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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法院: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1日

近日,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竟发现另有隐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安某与张某签订《架子清工合同》,约定张某将某公司厂房工程中的内外架子清工分包给安某施工。合同约定好了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并约定了工程开工时间及安某要向张某缴纳保证金等内容。然而,在合同签订后,张某却未能按约安排安某进场施工,也未将保证金退还给安某。

于是,安某于2021年10月15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保证金20000元,并且赔偿损失20000元,共计40000元。

一审时,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法院根据安某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安某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终于联系上张某了,但张某表示其没钱,并否认安某支付其20000元保证金。于是,法官再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安某。法官获悉,虽然合同约定保金是20000元,但是实际支付给张某的保证金是10000元。

安某很后悔自己隐瞒案件事实的行为,自述由于疫情,已经很久没有开工,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要抚养,女友也在疫情期间离开自己,现实的压力让他在诉讼时撒了谎,现在希望法院能够看在他主动坦白的情形下对其从轻处理。

再审期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安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履行部分款项。对于安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考虑到安某的实际情况,再加上他主动坦白且认错态度良好,遂决定酌情从轻处理,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侵害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更好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必须上下合力、重拳出击、源头防治,积极规范诉讼行为、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同时法院应当在诉讼全过程中随时注意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况,以防有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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