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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一—鱼塘主协助相邻生猪养殖场避险受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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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6日 | ||
(一)典型意义 危难之际施以援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与邻为善、乐于助人,为他人排涝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应予肯定。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以损失填平为原则,善意施救情况下的补偿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助人者损失的适当分担。如何确定补偿是否适当,不仅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更是对紧急情况下帮助他人行为的肯定与支持。本案在确定受帮助者对助人者适当补偿的数额时,不仅结合受益人所获利益,同时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以期补偿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保护助人者利益,进而让助人者无后顾之忧的理念,切实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鼓励公众在面临类似情况时积极开展救助。
(二)基本案情 张某某鱼塘与镇江市丹徒区润普生态农业园(简称润普生态农业园)的生猪饲养场相邻。2016年7月5日,洪水突袭,江水漫堤导致生猪饲养场发生内涝,同时流向张某某鱼塘。润普生态农业园的生猪饲养场、张某某分别开展自救。由于生猪饲养场地势低,自救难度大,其负责人经与张某某商议,挖开了两家相邻的塘埂,利用鱼塘借道排涝。排涝的污水流经后导致鱼塘水质超标,鱼虾蟹大量死亡,损失220.9万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润普生态农业园等赔偿全部损失。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友善的一种表现形态。只有对助人者的利益给予充分保护,才能让助人者无后顾之忧,使公众乐于助人、勇于助人。本案中,张某某对润普生态农业园的生猪饲养场紧急避险的协助行为系典型的与邻为善、助人为乐。综合案件情况,润普生态农业园借道排涝导致生猪粪便污染了鱼塘,造成张某某养殖损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润普生态农业园借道排涝虽然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但违法挖掘降低堤坝引发了江水漫堤险情,险情并非完全由不可抗力所引发,紧急避险不能成为生猪饲养场的免责事由。润普生态农业园的借道排涝得到了张某某的善意救助,对张某某因救助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不管是从生活常理、法律规定还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都应当在被救助者获益范围内得到全部补偿。故判决润普生态农业园赔偿张某某的全部损失209余万元。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报送单位:南京环资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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