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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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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5日 | ||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原件正本1份,按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2)一、二审法律文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4)原审主要证据; (5)新的证据(如有,请与再审申请书提供相等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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