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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条件及要求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5日

  刑事案件申诉条件及要求

  一、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期限

  申诉期限截至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超出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申诉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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