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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08日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当发生矛盾纠纷时,有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和解、仲裁、诉讼。争议双反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设在基层的各种调解组织调解,如在各村(居)委会设立的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也可以提交其他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加以解决。诉讼只是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当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简要介绍几种纠纷解决方式:

  一、调解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文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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