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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的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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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0日 | ||
沂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的办法(暂行) 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确保顺利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体执行工作人员均应按法律规定,规范办案。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工作人员,是指全体执行局人员及从事与执行相关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前述人员的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法院其他人员临时参与执行活动时,视为执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消极执行行为: 1、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保全类、审查类案件)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受理; 2、无正当理由,超出办案期限未办结执行案件,或故意拖延、推诿执行; 3、对合议庭、审委会及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决议、命令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 4、对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督办案件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 5、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而不采取,应当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而不进行; 6、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致使应被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的; 7、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的; 8、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 9、对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决,致使案件久执不结或错失执行时机的; 10、对第三方评估指标中要求的相关事项启动时间,无合理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11、其他故意拖延或推诿执行的情形。 第四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选择性执行行为: 1、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违反规定无故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对所分的案件以不正当理由选择性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所分的案件; 3、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 4、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申请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导致其他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5、其他选择执行的情形。 第五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乱执行行为: 1、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而不纳入、应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而不采取、违规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或屏蔽、撤销被执行人信息; 2、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执行强制措施; 3、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4、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5、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过付案件执行款或者其他财物; 7、对未进行执行阶段的案件开展执行行为; 8、在执行裁判案件中枉法裁判; 9、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接受执行和解协议; 10、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执行案件、伪造执行文书、不按法定程序签批文书、制造虚假执行案件; 11、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决定制作执行文书; 12、其他乱执行的情形。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进行检查、督办。 第七条 指挥中心发现办理执行案件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应当主动进行审查处理;不构成违纪的,可以向执行人员发起督办,并责令相关执行人员限期完成整改。构成违纪行为的,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指挥中心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案件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况,及时向承办人进行督办。 第九条 指挥中心每月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执限案件、超期节点及无正当理由未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或者未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责令相关执行人员限期采取执行措施并完成;发现存在其他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的,应当责令相关执行人员限期整改。 第十条 指挥中心收到到当事人投诉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的,应及时向案件执行人员和相关团队负责人了解核实案件执行情况,根据案件情况向执行人员发出发起督办,限期执行并答复信访、投诉人。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收到其他部门转来反映办理执行案件中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为加大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的规制,纪检监察部门既可以在收到反映材料后对案件情况进行落实,也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对执行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执行问题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涉及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可以交执行局进行核查,也可以自行开展审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后,可以直接对相关执行人员进行约谈、督办,并要求相关执行人员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接到指挥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的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执行措施或整改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结的,对所在执行团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 执行行为被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程序改撤的,应当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被改撤的执行行为经审查属于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消极执行、选择性、乱执行情节显著轻微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检查和限期整改;构成违纪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发生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违纪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检查和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规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的发生,提高执行效率,在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集中制作收发通知材料、集中进行财产查控、集中实施财产处分、集中实施案款发放、集中进行事项审批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执行指挥中心与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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