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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办法

为规范执行案件流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执行。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统领全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统一调度、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执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执行局负责具体执行实施工作,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三个庭室。庭室下设多个法官办案团队,负责具体的案件实施;设执行综合团队一个,负责执行准备与综合管理工作,综合团队同时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执行立案工作。

第四条  审管办负责执行结案审批与执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法警大队负责执行警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本院其他部门共同协助执行工作。

第七条  本院另设执行裁决团队负责执行审查工作。

第二章  执行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要求执行的事项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内未履行;

5、属于本院管辖;

6、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书、地址确认书;

第十条  法院其他部门依职权移送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执行事项明确;

3、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内未履行;

4、有其他部门移送执行函;

5、其他与案件执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立案。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又坚持要求立案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所有执行案件均应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三章  执行准备

第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于每日9点将立案庭所立案件取回。对执行案件进行登记后,交执行局长分案。

第十五条  局长分案后,由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将所有案件录入案款管理系统,并制作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通知材料。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执行系统的执行通知节点进行统一录入,并实施第一次网络查控。

第十七条  网络查控应当在收到移送卷宗后两日内启动;通知材料应当在收到卷宗后五日内完成制作发送。

第十八条  完成上述工作后,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将全部案件移交承办人,由承办人在分案表中签字备存。

第十九条  执行通知材料的回执由执行指挥办公室统一收取后交承办人。

第四章  执行实施

第二十条  执行法官收到案卷后,应当立即实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法官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应覆盖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应当在三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执行法官应当每日查看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情况,发现财产的,应当立即实施控制。网路查控反馈表应当入卷。

对金钱的控制,应当在发现财产时同时启动;对其他财产的控制应当在2日内启动。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冻结的金钱,应当在5日内予以扣划。发现未控制的金钱,应当在2日内予以扣划。

第二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查封或扣押。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不适宜拍卖的需要立即变卖的,应经局长、院长审批后,启动变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除法律规定不宜网拍的外,一律采用网络拍卖的形式。

网络拍卖应当从内网执行系统提起,不得私自在外网网站发起。

具体拍卖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协助执行法官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实施过程中,要使用执法记录仪,保证执行过程全程留痕。影像资料应当存盘,并将上传至执行系统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存在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到庭、暴力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情节的,应当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十条  执行标的到位后,应当在五日内启动发放程序。超出一个月未发放的,属于长期未过付款项,应当由执行法官书面说明原因。

过付款的发放实行分级审批,由庭长、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符合上网条件的,应当进行文书上网公开。

第三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应当在执行系统中进行相关节点的录入。录入的节点应当与卷宗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进行签发。一般执行文书由主审法官进行签发,法律规定应经院长签发的由院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各执行团队配备法警参与执行工作。

办理案件中,警力不足时,由法警队出警协助执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不能在期限内执结的,执行法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作出限期执行方案。

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长、院长审批后,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章  结案

第三十六条  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和销案。

第三十七条  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执行款全部到位单据;

2、虽无足额交款单据,但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

3、无足额交款单据,申请人也不认可已经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提供的已支付款项证据申请人认可真实或有充足证据证明真实的,该已支付的款项已满足执行到位要求。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执行依据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又无劳动能力的;

6、达成和解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的;

7、执行的特定物已经损坏或不存在,双方不能达成赔偿的;

8、申请人死亡,不能确定权利继承人;

9、被执行人破产的;

10、其他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1、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报告财产的应当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立案时间超过三个月;

  4、当事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查后不属实或不可执行;

  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告知谈话;

  6、终本案件必须是金钱给付案件。

第四十条  已立案后,发现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执行申请:

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

2、执行主体不明确;

3、执行标的不明确;

4、没有可执行内容或执行义务早已履行完毕;

5、对执行案件无管辖权。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据此合同作出的裁决;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或裁决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违背公序良俗或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使存在违法行为的;

4、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

5、被执行人对超过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提出异议,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

2、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

3、委托执行案件经高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4、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应当在执行系统中上传结案文书及电子卷宗。

结案文书符合上网条件的,应当进行文书上网公开。

第四十四条  报结案件,应当先由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审管办进行结案审批。结案后方可送档案室归档。

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结案要求、电子信息录入不完整的,应当退回执行法官进行补充。

第六章  执行审查案件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由执行裁决团队负责。

第四十六条  执行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可以直接向执行裁决团队提出,也可以通过执行法官向执行裁决团队提出。

第四十七条  符合执行异议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第四十八条  案件进入异议程序后,执行法官应当将与异议相关的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调查材料等一并提交裁决团队。

裁决团队有权要求执行法官提交相应的执行材料,也可以直接调阅卷宗。

第四十九条  执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案情复杂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五十条  执行审查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出复议。

裁决团队应当在收到复议材料后十五日内将卷宗等材料整理齐全后移送中院审查。

第五十二条 案外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五十三条  执行审查结束后,裁决团队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执行案件承办法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所有参与执行案件人员均应按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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