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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恢复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对被执行人信息尽量提供)。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1)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2)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3)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1)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债权凭证。(3)中止执行裁定书。(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材料(2)(3)(4)(5)应当提交原件,无原件的应附证明材料】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1)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线索。(2)其他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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