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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3日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胜诉仍有风险,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实现。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提供的一种公权力救济方式,法院并不为实现债权提供保证。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行风险防范意识,更好的了解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风险等事项告知如下: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逾期申请,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可能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需要申请执行人进行提供。

  3.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致使申请执行人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属于执行不能,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该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根据线索,法院会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法院依职权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导致不能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及由其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6. 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在三个月内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7.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8.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除评估费、鉴定费等法定应预交的费用外,不向申请执行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款中扣除。如发现执行人员有乱收费、乱扣费、索要财物等现象的,请向法院进行举报。

  虽然法院不能保证必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可以承诺当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目前执行力量有限,案多人少,压力山大,请理解法院工作,尊重执行人员,切莫将属于自己本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推脱到执行人员身上。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并了解。

  阅读完毕后,请将以上划线内容进行抄写: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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