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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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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1日 | ||
一、启动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或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5、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6、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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