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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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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 ||
沂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将执行案件经过案件类别区分、财产集约查控后,按案件的繁简程度予以分流执行的一种工作举措。 第二条 繁简分流以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人员的合理调配,达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实现简案快执快结、繁案精办的效果。 第二章 办案团队 第三条 在执行局设立1 个执行综合组、6个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分为2个快执团队和4个精执团队,分别办理执行简案和繁案。 第三章 繁简标准 第四条 快执案件主要包括: (一)财产保全类案件; (二)诉讼前、诉讼中已冻结了现金,且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三)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的案件; (五)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六)先予执行案件; (七)其他简单易执案件。 第五条 精执案件主要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 (二)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退、强制审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无法执行的案件 (四)需移送追究拒执等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其他在简案办理期限内无法结案的案件。 第四章 分流流程 第六条 执行综合组通过对申请人材料,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在卷宗上注明繁简类型,报请执行局长完成执行案件的第一次繁简分流,及时移送到执行实施团队。 第五章 执行时限 第七条 执行实施团队在收案后应及时核实待处置财产的权属现状、占有使用等情况,并立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八条 快执案件应在立案后起两个月内执行完毕。精执案件应在立案后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精执案件如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按程序报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运行监督 第九条 快执团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应适用繁案程序办理的,应向执行局长报告,并经研究批准后转繁案组办理。 第十条 快执团队在两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行局长另行指定精执团队进行执行。 第七章 态势分析 第十一条 执行局长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各节点的管理,督促执行综合组每月对执行案件质效进行统计,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章 考核运用 第十二条 执行局长对各组的工作情况实行月考核制度,并作为执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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