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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沂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将执行案件经过案件类别区分、财产集约查控后,按案件的繁简程度予以分流执行的一种工作举措。

第二条  繁简分流以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人员的合理调配,达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实现简案快执快结、繁案精办的效果。

第二章  办案团队

第三条  在执行局设立1 个执行综合组、6个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分为2个快执团队和4个精执团队,分别办理执行简案和繁案。

第三章  繁简标准

第四条  快执案件主要包括:

(一)财产保全类案件;

(二)诉讼前、诉讼中已冻结了现金,且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三)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的案件;

(五)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六)先予执行案件;

(七)其他简单易执案件。

第五条  精执案件主要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

(二)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退、强制审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无法执行的案件

(四)需移送追究拒执等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其他在简案办理期限内无法结案的案件。

第四章  分流流程

第六条  执行综合组通过对申请人材料,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在卷宗上注明繁简类型,报请执行局长完成执行案件的第一次繁简分流,及时移送到执行实施团队。

第五章  执行时限

第七条  执行实施团队在收案后应及时核实待处置财产的权属现状、占有使用等情况,并立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八条  快执案件应在立案后起两个月内执行完毕。精执案件应在立案后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精执案件如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按程序报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运行监督

第九条  快执团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应适用繁案程序办理的,应向执行局长报告,并经研究批准后转繁案组办理。

第十条  快执团队在两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行局长另行指定精执团队进行执行。

第七章  态势分析

第十一条  执行局长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各节点的管理,督促执行综合组每月对执行案件质效进行统计,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章  考核运用

第十二条  执行局长对各组的工作情况实行月考核制度,并作为执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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