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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适用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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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 ||
为规范我院督促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且属于我院管辖的,我院可以受理支付令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由立案庭负责审核、线下立案。 第二条 立案庭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督促程序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三条 立案庭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我院执行局受理。 第四条 我院在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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