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沂南县人民法院 http://lyyn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执行合同

沂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适用的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为规范我院督促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且属于我院管辖的,我院可以受理支付令申请:

  •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由立案庭负责审核、线下立案。

第二条  立案庭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督促程序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三条  立案庭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我院执行局受理。

第四条  我院在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