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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东营一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均被判刑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本报东营11月15日电  今天,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长伟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本案由东营中院院长廖伟忠担任审判长,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等出庭履行职务。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吴长伟,以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吴长伟等23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长伟2011年11月刑满释放后,先后聚集乔海涛、王雷、刘磊、张玉文、杨洋等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壮大团伙势力,于2012年4月形成了以吴长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该组织陆续向赌博等非法行业以及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等行业扩张势力范围,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3起,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东营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长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亚辉、徐飞、乔海涛、康新城、刘阳阳、吴萍、张雷系积极参加者,其中李亚辉、徐飞、乔海涛系骨干成员;闫兆霞、杨晓亮、王国亭、杨洋、栗田宇、王雷、韩玉龙、穆恩龙、张恒瑞、史亮银、于国军、吴杰、杨鑫、王凯鑫、刘磊、张玉文、马壮壮、耿强、王凯等系一般参加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吴长伟等28人维持一审判决。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萍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案件查处有积极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改判吴萍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部分市直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政法部门部分干警、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近亲属等共计330余人参加旁听。案件宣判全程互联网直播,东营中院官方微博全程直播。

  (谢兆忠  延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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