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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依父母离婚协议主张抚养费是否受法院支持
  • 作者:莒县法院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案情】2016年4月1日,房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房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负担其抚养费。因2017年下半年开始房某父亲未支付房某2017年9月份开学的学费,而房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遂诉至法院,请求父亲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分歧】对于房某父亲应否支付房某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房某作为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某父母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房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该协议约定主张抚养费。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纠纷的产生是因为离婚调解协议中存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照该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可由一方部分承担或全部承担。本案中,房某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就房某的抚养及抚养费承担方式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

  其次,房某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时,房某已是成年大学生,房某父亲明知该情况且仍然约定自愿承担抚养费,该约定也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系房某父亲为达成离婚协议而自愿承担对房某的抚养义务。同时,房某父亲在本案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支付房某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以上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予以支持。

  最后,判决支持抚养费并不违背法律防止“啃老族”现象出现的初衷。《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啃老族”现象的发生,但从我国社会传统习惯及人伦情理角度而言,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尚未经济独立的子女支付就读大学的费用已然成为大多数家庭的选择。当下多数大学生很难完全凭借自己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在校的学习、生活,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家长也通常会保障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且房某的父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样明确表示愿意为正处于求学阶段的房某支付大学期间的所需费用,这从亲情、道义层面来讲值得肯定。但不可否认,房某确系成年大学生,其亦不应过分依赖父母,应锻炼独立生存能力,以自力更生为主,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取一定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帮助自己顺利完成学业,为将来立足于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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