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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正确区分与适用

  • 作者:张店区法院、夏津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

  【案情】原告张某、邓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杨某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2016年3月17日,杨某将该宅基地内东院墙拆倒。经张某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评估意见:东院墙两次修复费用为16778元,评估报告书中载明土地使用权证为X集建(1991)字第XXXX号,现场照片为某村6号宅基地东院墙。原告张某、邓某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778元。被告杨某则辩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原告所有。

  2003年,原告张某曾从其父处继承宅基地一处,编号为X集建(1991)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面积为23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6平方米。经勘验,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为28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6.8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四至方位、面积、建筑物布置等方面与X集建(1991)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证不符,二者不属同宗土地。被告杨某提供了载有使用权人为高某某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份额。原告认为证件的颁发日期为1951年,土地已经多次变更且与杨某没有关联性。

  【分歧】本案原告直接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是否正确,对其起诉应如何正确处理,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被告杨某亦依据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对该宅基地使用权主张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对使用权予以解决。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才能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进行归责。故当事人应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再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故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据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应如何正确区分与适用。

  本案中被告将涉案宅基地内东院墙拆倒,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上述两种意见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原、被告双方实际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而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故双方应先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进行正确处理。尽管上述两种意见在认定上一致,但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对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区分与适用予以明晰。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或者说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从而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予以否定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定不成立,其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认定支持。而驳回起诉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从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却存在本质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对于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所以对于驳回起诉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但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而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司法处理,故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起诉。

  在明确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上述根本性区别后,就本案而言不难看出,上述第一种意见实际上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未能做到正确区分,其处理等于是将驳回诉讼请求等同于驳回起诉,这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原、被告双方实际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因为只有在宅基地使用权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予以确认。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也无法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因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双方可在依法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后再行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

  上述第一种意见虽然对此认定正确,但在最后处理上却错误地采取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这等于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理。此判决一旦生效,将来即便在涉案宅基地经法定程序确认属于原告后,原告也不能再行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与对本案的认定不符。综上所述,本案依法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即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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