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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郭宏伟

  • 作者:教育培训处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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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宏伟,男,汉族,1988年5月出生,山东沂水人,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嘉奖两次,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山东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人民法院媒体融合工作先进个人”等。

    一、注重加强思想修养,持续提升政治觉悟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参加支部“三会一课”等活动,工作之余利用学习强国、网络党校等媒介途径,拓展深化政治理论学习成效,确保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修养受洗礼。二是加强实践提升。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研工作、宣传工作等指示精神,有机融入到本职工作中去,积极创新综合材料撰写、审判理论调研、司法宣传等工作方式方法,使政治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三是加强党建工作。担任院机关第二党支部副书记,高效完成院党组、机关党委和支部安排部署的任务,积极推进支部建设。作为普通党员,积极参加“先锋在行动”“双报到、同战役”等党建活动,曾被评选为“身边榜样”,在日常工作、疫情防控等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注重加强业务锻炼,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扎实做好综合材料和信息编写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材料800余篇,起草的司法保障疫情防控、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等多个工作意见,得到省市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注重发挥信息简报的参谋助手作用,累计编报信息动态300余篇,组织编写的《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呈现四方面特点》《烟台中院反映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应引起重视》等20余篇信息简报,被省市委和最高法院、省法院采用。二是扎实做好理论调研工作。注重加强理论调研和学术研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法院学术研讨活动,撰写的《“数人环境侵权”问题刍议》获得全省法院三等奖;撰写的《关于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得到最高法院调研组肯定;撰写的《烟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探索与实践》收录进《改革开放实录(烟台卷)》;参与撰写的《烟台法院应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实践调研报告》在《2021法治蓝皮书·法院信息化》刊发三是扎实做好司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深化司法宣传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20多场次,撰写的20余篇新闻稿件在新华社、《法治日报》等中央级媒体发表。积极打造烟台中院新媒体矩阵,4次荣获“年度中国优秀政法新媒体”,组织拍摄的《烟台小说老赖》系列微视频获评全国法院网络宣传优秀成果,《办卡风波》微电影获评最高法院“金法槌奖”优秀奖,《来看,法院人的“追光”时刻》荣获全省法院微信原创作品二等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和“三同步”工作要求,扎实做好舆情防控工作,协助开展“李淑莲案”“招远法院处罚荣成公安事件”等10余起重大案件的舆情处置工作。四是扎实做好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工作分工方案》,推动建立一审查明事实指引、下沉提级双向反馈等工作机制,2022年烟台中院依法受理全省适用提级管辖程序首案,注重改革试点经验总结与宣传,推动打造改革试点烟台品牌。特别是在诉源治理领域,发挥调研和宣传职能优势,组织策划打造“握手烟和”诉源治理品牌,《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18家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相关工作经验做法被市委改革办转发推广,入选“山东法院司法改革这五年”典型案例,编撰出版《诉源治理改革“烟台样本”》,今年3月,相关做法获中央政法委宣传推介。五是扎实做好辅助办案、辅助决策等其他方面工作。认真高效地完成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工作,2019年以来,先后兼职辅助法官办理环境资源、刑事等案件200余件。同时,认真参与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国评、省评期间撰写的典型案例获得上级验收组充分肯定。今年3月以来,组织策划打造“法护航·益企行”司法助企品牌,相关工作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报道,被新华社、中新社、《法治日报》等20余家权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被省委政法委《今日政法》转发推介。

    三、注重加强严格自律,始终坚守廉洁底线

    一是不断增强廉洁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纪律规定,积极参加廉洁司法集中教育、“廉洁司法大家谈”宣讲、警示教育等活动,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廉洁司法底线。二是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坚持“创新、一流、务实、高效、担当”的自我要求,践行“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努力提升自己,不断取得进步。三是严密防控廉政风险。积极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坚持动态查找自身岗位廉政风险点,严格落实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不越底线,不触红线,以良好的司法作风赢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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