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为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接收省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和省法院信息中心转入的资产。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为省法院。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全省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承担院机关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审判保障中心党支部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负责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车辆、办公设施等工作条件;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行政工作;
(二)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资产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自觉接受省法院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法院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由省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省法院审判保障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