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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

  •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1.哪些案件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

1.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5.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可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3.什么情形下法院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1.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经交纳的第二审案件的受理费。2.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经交纳的第二审案件的受理费。3.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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