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保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为符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且在我省辖区内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2.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3.原已入选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具备入册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机构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核。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专职执业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机构和个人一律取消入册资格。
三、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管理人名册入册申报表(附件二);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机构专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四)及专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最新缴纳社保证明(2020年5月份);
5.近三年的经营收入证明,2019年度纳税证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情况;
6.近三年本机构专职执业人员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五);
7.近三年办理民商事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附件六);
8.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六);
9.近三年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附件七);
10.自购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11.近三年机构所获与核心业务有关的表彰等证明材料;
12.近三年出版的专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专业文章,主办或协办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的证明材料;
13.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执业责任保险、职业风险基金、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14.能够垫付破产费用的承诺书;
15.开户银行及帐号;
16.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7.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附件二);
18.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管理人名册入册申报表(附件三);
2.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证书以及执业年限证明、相关专业职称的证明材料;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4.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5.近三年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附件八);
6.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7.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 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附件三);
9.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近三年”的期间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五、评分标准
根据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附件一)。
六、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之前登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点击进入山东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将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扫描成电子文档后上传,并按评分标准项目填报,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提交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进行对照核实,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等须提交原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退还;附件二至附件八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后留存一份,报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审核。纸质材料不接受邮寄报送。
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17时。
(二)初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需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单。
(三)公示
管理人初审名单确定后,将在《山东法制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及相关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名单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该中介机构或个人从初审名单中删除。
(五)公布
管理人名册经审定后,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3.附件三: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报表(申报个人管理人用).doc
联系电话:
省高院: 赵婉君/杨立顺 电话:0531-68887565/68887573
软件技术支持: 电话:0531-68886417/68886467
济南中院:徐 萌 电话: 0531-89256615
青岛中院:张在霞 电话: 0532-83099598
淄博中院:宫 娜 电话: 0533-3198058
枣庄中院:阚伟华 电话: 0632-8681219
东营中院:董 静 电话: 0546-6387959
烟台中院:赵 倩 电话: 0535-6676120
潍坊中院:耿启明 电话: 0536-8189211
济宁中院:侯庆欢 电话: 0537-5667680
泰安中院:王 建 电话: 0538-6986271
威海中院:聂桂芳 电话: 0631-5166613
日照中院:滕聿江 电话: 0633-8782009
临沂中院:朱 刚 电话: 0539-8128120
德州中院:宛荣刚 电话: 0534-2215505
聊城中院:庄宏涛 电话: 0635-8361661
滨州中院:赵荣谱 电话: 0543-8150185
菏泽中院:张洪涛 电话: 0530-5321565
2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