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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崔建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滕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38号
罪犯崔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郑城镇祥和村三组34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以(2020)鲁1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鲁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于2021年9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家人带来的痛苦,深感自责,深感愧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牢记自己的身份,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改造。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改造活动,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积极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增强就业能力。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学习劳动技能,在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劳动规定,不违章作业,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至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502.3分,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崔建卷宗材料共1卷2册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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