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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强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滕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39号

罪犯王强,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前溪乡楼上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8)鲁1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鲁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于2021年9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伤害,给自己制定合理的改造目标,并决心好好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做到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本次报请考核周期内共违纪扣分2次,共计扣30分。经监区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要端正改造态度,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对于类似的错误绝不再犯。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改造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虚心学习各种知识,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增强就业能力。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劳动,虚心学习各种技能,熟练掌握劳动技术和技巧,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至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809.3分,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6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应当按照执行完毕结案。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1卷2册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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