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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姜甲忠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4〕第12

罪犯姜甲忠,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丰乐乡平庄村周小铺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潍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甲林、姜甲忠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福发、殷学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200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丰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人民币288949.5元。一审判决后,姜甲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姜甲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于2016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有罪,罪大恶极,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因为自己的冲动,让俩个被害人的家庭一个失去了生命,一个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非常沉重的打击,一方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一生都生活在丧子之痛中,悲痛万分,老无所依,另一个被害人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长期需要治疗,这不仅仅让被害人父母处于悲伤之中,更加大了他们的生活负担,都说养儿为防老,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让俩个家庭陷入了绝境,是自己的冲动毁了他们的希望,这都是我犯罪造成的,事情发生以后,身为同案犯的哥哥被执行了死刑,也给自己一个沉重的打击,也让我警醒,法律就是高压线,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该去触碰,也让自己常常反省自己,我满怀愧疚,深感自责,我对不起他们,我真心希望他们能够早日走出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也希望他们能够原谅我,今后我一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补偿他们”。

服刑期间,该犯基本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2次违纪,共计扣罚6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9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2095.7分,获得表扬二十次。该犯涉案民事赔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甲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6日

附:罪犯姜甲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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