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俊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4〕第14号
罪犯杨俊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湍镇和兴衫木村8组。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以(2016)鲁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杨俊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鲁刑终2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俊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于2018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自上次减刑以来,我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从内心深处真诚的忏悔、赎罪,贩卖毒品害人害己,不但损害了吸毒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也给自己带来了漫长的牢狱之灾,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和危害,道德良心的谴责如影随行,我愧对家人,对不起家人对我的期盼和长期的坚守,让家人在外担心、牵挂,这都是自己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法律知识淡薄造成的,受到法律惩罚,是我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我从思想上、态度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加深我赎罪的迫切感、责任感,我时刻告诫自己,严于律己,端正态度,用辛勤的汗水洗涮自己的心灵的污垢,我已认识到只有好好改造,自省反思,才能根除自己的恶习,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6次违纪,共计扣罚87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并积极改正,近期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试成绩存在不达标情况,经过不断学习教育之后,该犯成绩得到一定程度提高。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698分,获得表扬十一次。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记载:“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杨俊义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罪犯杨俊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