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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文彬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1号

罪犯蒋文彬,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2020)鲁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于 2021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叙述到:“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刺激,走上了吸毒贩毒的道路。在警官的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吸毒贩毒不仅损伤了身体健康,也破环了家庭美满,更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为此我十分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在改造中矫治自己的恶习,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端正改造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入监前以来没有违规违纪情形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劳动中,该犯从事服装加工辅助工序,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582.8分,获得表扬七次。根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经审查,未发现该犯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罪犯蒋文彬卷宗材料共1卷3册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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