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建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3号
罪犯陈建龙,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常胜庄村91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鲁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西起、徐兰侠经济损失人民币4204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开群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建龙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刑终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陈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西起、徐兰侠经济损失人民币42044.5元。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陈建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开群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判处陈建龙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开群经济损失人民币5980.56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于2022年1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政府警官的帮助和教育下,我不断提高自己的改造意识,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坚决服从法院判决。我在内心里不断的思考自己所犯罪行,深刻剖析犯罪成因,以前在社会上养成的不良习气,淡薄的法律意识,使我入狱承受刑罚改造,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恶劣的坏影响,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害和痛苦,我真诚地对被害人的家属说声对不起,我错了,我会用自己的行动认罪悔罪,希望你们能原谅我。我的罪行不仅给亲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我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我现在在改造中更进一步的认识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识到在改造中只有真心悔罪才有光明前途,只有真心改造才能重新做人,所以我树立了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细致的规划了改造之路,坚决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重塑新的人生”。
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动和语言,积极的服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学习教育,认真学习监狱及监区下发的学习文件,接受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该犯能够认真积极的参加劳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958.8分,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该犯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龙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罪犯陈建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