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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继平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3号

罪犯刘继平,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以(2017)鲁07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2525.29元。一审判决后,刘继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鲁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于2018年7月4日送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叙述到:我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我非常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我错了,我接受惩罚,同时发自内心地向被害人的家属说声对不起。

该犯在本次提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33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该犯民事赔偿62525.29元未履行,入监后狱内月均消费30.3元,接收存款800元,存款消费情况无异常,经审查未发现其存在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够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001.6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未履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平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八月六日

附:罪犯刘继平卷宗材料共1卷3册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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