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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亮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2

罪犯王亮,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鲁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刑更22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王亮的假释;以被告人王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于2021年1月10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根源,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做了深刻的反思,因为自己的贪图享乐,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痛和危害,给别人的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痛苦,害人害己。今后要为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要做一名守法的人。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虽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罚,但经教育后,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参加各种学习活动,遵守课堂纪律,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基本合格。

劳动中,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情况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报请期间因违反工艺质量问题2次,共计扣罚10分。事后能够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努力提升自身缝纫机操作水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该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现有考核积分4636.7分,获得表扬奖励7次,根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7执683号执行裁定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经审查,未发现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毒品再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0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罪犯王亮卷宗材料共1卷3册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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