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子新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9号
罪犯王子新,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3)泰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30904.9元。一审判决宣告后,王子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子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于2014年10月17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判决,在改造中能做到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接受政府领导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的家人造成的伤害非常大,为此我对我的犯罪后悔终生,并时刻自我忏悔,为改正自己的过错,我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3次严重违纪,合计扣罚1350分,其中2019年11月份因违纪,被扣罚教育改造分1200分;2020年4月份因违纪,被扣罚教育改造分90分;2023年1月份因违纪,被扣罚监管改造分50分。除以上违规违纪情况外,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一般违纪13次,合计扣罚264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近期改造表现较好,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分配、听从安排,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经教育转化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0666.3分,获得表扬十三次。该犯涉案民事赔偿30904.9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结合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改造表现,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新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