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房佩红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4号
罪犯房佩红,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德平路7号丁203户乙室。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东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房佩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罪犯房佩红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以(2015)鲁刑四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房佩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于2017年1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送达回证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经过在监狱这几年的学习和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吸毒者如果没有钱买毒品,就会去偷、去抢、去诈骗,给他的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影响了社会的秩序,给国家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我深深的感到了后悔,我是真心真意的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从今以后,一定要踏实改造,重塑自我。”
该犯自入监以来,基本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该犯自入监以来出现23次违纪,共计扣罚404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的提升,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老师,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作为班组零工,曾因违反工艺质量管理、定置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受到扣罚,经批评后能够基本遵守劳动现场纪律,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工序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有效考核积分6478.6分,获得表扬十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鲁05执54号之十一结案通知书,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房佩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房佩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178页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