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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春刚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55号

    罪犯贾春刚,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和平村砬门里50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以(2017)鲁02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236.6元;宣判后,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鲁刑终3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于2019年1月15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刑更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2月6日起,现已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该犯入监以来有七次违规违纪行为,共计扣分达196分,其中2019年5月因私改囚服被扣20分,2021年2月因与罪犯王涛发生口角、贾春刚故意将自己生产的半成品变压器掀翻到地上被扣90分,2021年8月因向警察反映情况时指手画脚被扣30分,2021年9月因私自调换工具固定绳索被扣15分,2022年6月因午休位置与他犯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他犯被扣30分,2023年12月因自制生活用品被扣3分,2024年3月因值班期间脱岗被扣8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认错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自2024年4月至今再未违规违纪。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基本遵守规章制度,保持卫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974.5分,合计表扬十次,合格等级的物质奖励一次。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236.6元全部未履行,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日确认罪犯贾春刚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属实。结合其狱内消费、接收家属汇款、接收爱心款、获得劳动报酬、狱内账户余额等情况综合研判,其确无履行能力,亦排除其存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春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贾春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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