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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顺龙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56号

    罪犯蒋顺龙,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周屯村11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以(2018)鲁10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以(2018)鲁刑核8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蒋顺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于2018年12月12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自书道:“通过法治教育和警官的教导,逐步认清了毒品的危害性,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给家人带来的痛苦深感后悔”。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3月12日该犯值班期间,因年龄身体原因加之思想松懈,未能落实值班制度,行为不端正扣考核分2分,经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端正改造态度,在后期改造中再未违规违纪。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克服体弱多病困难,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219.7分,获得表扬十二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以(2018)鲁10执4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于2022年5月23日回函告知我狱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以(2024)鲁10执恢18号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划拨该犯名下银行存款1041.16元,并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以(2024)鲁10执恢18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执行完毕,并于2024年6月17日回函告知我狱上述情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顺龙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附:罪犯蒋顺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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