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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清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40号

    罪犯许清,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和光村888组,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鲁10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098.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鲁刑核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于2017年5月18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起,现已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

    服刑期间,该犯有两次违规违纪行为,在2018年9月份因不服从管理受警告处罚并扣考核分300分,在2023年5月份因与他犯发生冲突,用扫帚击打他犯面部,被扣监管改造分5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反省自身问题,积极改正,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学习任务,以口试的方式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手工劳动,劳动过程中态度积极端正,爱护劳动用品,遵守劳动现场的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较为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513.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三次,合格等级的物质奖励一次,剩余积分113.2分。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098.5元未履行,监狱于2023年9月1日核实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情况属实,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回函证实尚未发现该犯存在法释(2024)5号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结合该犯狱内消费等情形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能力,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罪犯许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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