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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扬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

                 鲁运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5号

罪犯杨扬,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鲁1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扬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杨扬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鲁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无期徒刑的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于2021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没有刑期变动,无期徒刑执行期满二年。

  该犯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我服从法院判决,积极认罪悔罪,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对此我感到无比的后悔,我一定弃恶向善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家,步入社会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是经过警察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2023年全年未出现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共积考核分3333.4分,获得表扬奖励5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对该犯名下财产依法处置并上缴国库,除此外,该犯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执行完毕结案。该犯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已执行二年以上,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21日

附:罪犯杨扬宗材料共 1卷1册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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