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喜国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1号
罪犯黄喜国,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新华村一组。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以(2020)鲁07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于2021年1月29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经过教育,我因法律意识缺乏,偏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而杀人触犯了法律,现在我非常后悔,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影响极坏,我服从法院判决,感谢政府给我重生的机会,我认罪悔罪,诚心接受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17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916.7分,获得表扬七次,物质奖励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喜国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罪犯黄喜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