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宪伟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4号
罪犯孟宪伟,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鲁1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宪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作案工具砍刀一把、砍瓦刀一把、双股叉一根。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孟宪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鲁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无期徒刑的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于2019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没有刑期变动,无期徒刑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服刑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能够服从监狱管理,后经监狱民警教育引导,该犯放弃申诉,认罪悔罪。本次减刑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对家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我要认真改造赎罪,重新做人,争取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守法公民。我现在认罪悔罪,不再进行申诉。”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曾因违纪受到扣罚,经监狱批评教育,该犯能吸取教训,反省自身错误。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规程,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673.8分,获得表扬奖励9次。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已执行三年以上,无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宪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21日
附:罪犯孟宪伟宗材料共 1卷1册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