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勇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6号
罪犯邢勇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5)临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勇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邢勇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鲁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邢勇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邢勇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于2019年6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罪犯邢勇建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期满三年。
该犯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我服从法院判决,积极认罪悔罪,我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和伤害,我决心矫正恶习,重新做人。”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经批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2022年度、2023年度未发生违纪行为,改造表现稳定。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共有考核积分6924分,获得表扬奖励11次。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执1151号函证实,罪犯邢勇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已执行完毕。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现已执行三年以上,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邢勇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21日
附:罪犯邢勇建宗材料共 1卷1册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