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作刚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3号
罪犯冯作刚,曾用名冯刚,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长安生活区12-1-602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1)鲁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5月1日起。于2021年7月3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经过接受教育,我对自己的犯罪感到深深的悔恨,我伤害了自己的亲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我真心认罪,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的淡薄、骄纵跋扈的个性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根源。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我坚决服从,我一定好好改造,矫正自己的恶习做一个守法公民。”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8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603.4分,获得表扬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作刚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罪犯冯作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