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绍波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2号
罪犯付绍波,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王珂村161号。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淄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与同案罪犯共同赔偿人民币21698.50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于2015年1月28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9月3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判决,认罪悔罪,我的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经过接受教育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我罪有应得,我一定踏实改造,彻底矫治自己存在的恶习,争取早日获得新生。”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2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7081分,获得表扬二十八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因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绍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罪犯付绍波卷宗材料共1卷2册2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