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苑龙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0号
罪犯苑龙军,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北林村170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以(2018)鲁07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其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652.5元。一审判决后,苑龙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鲁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于2020年9月23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过书中写到:“我自入监以来深刻反省了自己所犯的罪行,我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语言争执后伙同他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我的罪行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对社会更是造成了及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对国家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我的罪行使我陷入深深的自责当中”。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2次违纪,共计扣罚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592.1分,获得表扬九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4日出具关于核实财产性判项的说明:该犯赔偿已由同案犯全部缴纳,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苑龙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罪犯苑龙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