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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玉椿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滕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4号

罪犯朱玉椿,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鲁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朱玉椿宣告的缓刑,以朱玉椿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与前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850000元。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鲁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书,以朱玉椿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与前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于2020年8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在今后的服刑改造中,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积极改造自己,以实际行动回报政府的教育和家人的期盼”。服刑期间,该犯能够强化身份意识,认真学习和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报请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严格执行民警安排的各项改造任务,从一言一行中约束自己、改变自己,做到遵纪守法。该犯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做到自律自强,阅读健康有益书籍,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决心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劳动生产规定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厉行节约、减少损耗,珍惜劳动成果。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759.5分,获得表扬八次。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已执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系缓刑考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玉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罪犯朱玉椿卷宗材料共1卷1册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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