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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东春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626号

罪犯李东春,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邵兴庄村69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以(2018)鲁10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134.27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鲁刑终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于2019年6月13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满二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扭转自身错误思想,改正自身错误行为,争取重返社会后重新做人。

服刑期间,该犯接受管理及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21年8月3日该犯因脱离劳动岗位擅自放茅扣20分;2023年6月21日该犯因卫生检查床铺等不达标扣2分;2023年11月4日该犯因在车间与他犯争吵扣5分。经过干警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在后期改造中再未违规违纪。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听从安排,注意劳动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0月份,该犯获考核分7174.9分,合计表扬11次。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8134.27元,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54.19元,终结本次执行。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结合罪犯财产申报、消费情况、账户余额等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能力且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李东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罪犯周晓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5

附:罪犯李东春卷宗材料共1卷1的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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