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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艳波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627号

罪犯宋艳波,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街道十委6组。因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鲁10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7481元。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于2020年12月24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满二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主动汇报思想,表现积极主动。

该犯于2023年4月15日脱离联号打水扣30分,2024年9月23日该犯超出规定区域吸烟扣5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日常改造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怕辛苦,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0月份,该犯获考核分4912.7分,获得表扬七次,合格等级的物质奖励一次。宋艳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长竹、孙月娥丧葬费、交通费(含食宿费)共计67481元。2024年10月21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10执495号关于被罪犯宋艳波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函,终结该院作出的(2020)鲁10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结合罪犯财产申报、消费情况、账户余额等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能力且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艳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犯周晓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5

附:罪犯宋艳波卷宗材料共1卷1的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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