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春霞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3号
罪犯蔡春霞,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终兴镇王小庄行政村王小庄369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鲁0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春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蔡春霞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8日以(2016)鲁刑终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蔡春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于2021年3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为自己犯罪感到无比自责与悔恨,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可磨灭的伤痛,由于自己罪行致使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在入监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身行为,注意言行举止,踏实改造。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老师,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作为班组机工,能够遵守劳动现场纪律,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工序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真学习工艺技术,注意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0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721.8分,获得表扬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春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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