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保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1号
罪犯刘保平,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7)鲁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保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保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鲁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于2019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没有刑期变动。无期徒刑执行满二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不断忏悔自己的罪行,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意识到我的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让他们因为我的犯罪而颜面尽失,让自己失去了自由,接受法律的惩罚。我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是经过批评教育能够改正错误,2022年10月起未再次出现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837.4分,获得表扬奖励9次,该犯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无期徒刑已执行二年以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按照执行完毕结案,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16日
附:罪犯刘保平材料共 1卷1册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