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0号
罪犯王涛,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5)临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鲁刑终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涛的定罪和量刑,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19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鲁刑更7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满三年。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不断忏悔自己的罪行,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是经过批评教育能够改正错误,2022年6月份以来没有发生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166.4分,获得表扬奖励11次,该犯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财产性判项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16日
附:罪犯王涛材料共 1卷1册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