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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晨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628号

罪犯王晨,曾用名王承琰,乳名“大宝”,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132E号306室。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鲁10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121965元。一审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鲁刑终2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于2021年6月23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执行满二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主动汇报自身思想改造情况,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中写道:“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十分自责,我错了,我决心好好改造,痛改前非,努力争当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严格自我要求,树立正确的服刑改造观念,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能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学习劳动技术,注意劳动安全,严格落实安全文明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获考核分4585.5分,获得表扬七次。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121965元已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以(2021)鲁10执211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10执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结合罪犯财产申报、消费情况、账户余额等综合研判,没收财产部分,该犯不具有《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退赔部分,该犯确无履行能力且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罪犯周晓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5

附:罪犯王晨卷宗材料共1卷1的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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