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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柳京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5

罪犯柳京,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3月8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从青岛监狱押解回潍坊市看守所。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7)鲁07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柳京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鲁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该犯于2021年9月8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我深刻的认识到我所犯罪行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给家人带来的伤痛,我决定好好改造,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违纪1次,共扣罚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积分4633.3分,获得表扬奖励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判决书第五页第一段记载,2009年2月13日,柳京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等待同案上诉二审结果时主动向看守所民警交代了其漏罪犯罪事实。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同时该犯漏罪系判决生效之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交代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同时前罪被判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建议予以扣减。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柳京卷宗材料共 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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