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雪见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6号
罪犯张雪见,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三十里铺村573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鲁07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098.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鲁刑核1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于2017年5月4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服刑期间,通过监狱警官对我的教导,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亲人、朋友,特别是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巨大危害,我每天都在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挖犯罪根源,在这里我真诚的向被害人亲属说一声对不起,我将用自己的汗水来洗刷灵魂,重塑三观,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3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到2024年10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1701.6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九次。该犯亲属于2024年10月31日代为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5998.50元,于2024年11月27日代为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5300元。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日出具(2024)鲁0784执恢1360号结案通知书,表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连兵、于松海与被执行人张雪见(2016)鲁0784刑初50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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