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久万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临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号
罪犯崔久万,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南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以(2016)鲁1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鲁刑核6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刑初3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久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于2019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有“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在监区警官的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真诚的向受害人家属道歉。今后一定做到真心悔过,好好改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技能,走好今后改造道路,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等相关内容自述。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监管改造方面因有不文明,言语谩骂、侮辱其他罪犯行为被扣罚一次,扣罚3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强化改造意识,端正改造态度,认真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
该犯能够自觉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初级缝纫机技术学习,并在结业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中,该犯自服刑以来在劳动改造中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生产管理,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工艺和现场管理标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0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544.1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二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杀人后分尸抛尸,手段极其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减刑时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久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崔久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89页